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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嘉兴市进出口商会,嘉兴市进出口商会的英文名称为:Jiaxing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简称JXCCIE)。
第二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嘉兴市进出口商会是由在嘉兴市内依法注册、从事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和人员自愿组成的自律性、地方性、联合性组织,本会不以赢利为目的,不从事与本身业务相关和与会员利益相冲突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利益,促进横向联合,发展工贸联营,以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嘉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嘉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嘉兴市少年路168号外经贸大楼。支持法轮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对嘉兴市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提供行业内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报告和建议,就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摩擦,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企业应诉;对会员反映的外国商品在我市倾销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四)代表会员利益,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
(五)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与同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联系;推动工贸结合,在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起纽带作用。
(六)建立和发展商情网、信息库,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出版刊物,编印内部简报,对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进行调查研究;提供信息服务;对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协定和有关国家贸易政策等提供咨询服务; 建立进出口贸易预警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与国家和浙江省进出口有关商会、协会、学会建立相关联系,沟通情况,建立和发展业务合作关系。
(八)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组织出国考察和贸易洽谈,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等,以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九)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参加外贸业务培训和有关国家(地区)或特定产品的进出口市场研讨会,进行业务交流,以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并履行政府委托或会员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入会意愿的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嘉兴市进出口商会企业会员;熟悉进出口业务、学术上有专长的贸易界知名人士,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
(三)由本会理事会进行审核,并讨论通过;
(四)对符合条件者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揭发检举不遵守国家法令、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本会协调、决定和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积极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配合和支持本会开展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二)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四)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会费收取办法;
(六) 审议理事会和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的议案。
(七)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根据会员发展情况,可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责。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根据会员比例分配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或提前或延期换届,但须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指派代表担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 决定对违反章程或规定的会员的处分;
(八) 根据理事提名表决增减理事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理事会。情况特殊(属程序性事务)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共同推荐,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为理事当然候选人。本会可根据发展需要聘请名誉会长、理事长及顾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了解熟悉本团体业务领域的情况;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理事会议,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商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秘书长负责本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本会其它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嘉兴市进出口商会财务独立,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补贴及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大会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预决算制度。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应列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务预决算按年度进行。年度财务预决算必须经理事会批准。其中政府款拨款或政府资助、委托项目的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预、决算按着"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年度财务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费收入按经费来源进行预决算;
(二)经费支出按支出科目进行预决算,包括业务费支出、公务费支出专项费用支出、购置固定资产支出、人员经费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可以授权理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商会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参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并以此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职责分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有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接受相应的财务审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参照国家对社团组织和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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